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
第六十三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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