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三十五條,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 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個人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議,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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