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指通過他人獨立實施法律行為,使自己直接或者間接承擔該法律行為
概念。代理,指通過他人獨立實施法律行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間接承擔該法律行為所生法律效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制度。代理僅與法律行為有關,是法律行為制度的延伸。
特征。①法律行為是代理人獨立實施的;②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nèi)實施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或者間接由被代理人承擔。代他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為代理人所代并承受法律行為效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相對方,稱為第三人(相對人)。
功能。①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通過法定代理得到補充。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通過委托代理得以延長。
離婚不得代理有一個例外?!痘橐龇ń忉專ㄈ返?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人身權利或者財產(chǎn)權益行為,其他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jiān)護關系;變更后的監(jiān)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分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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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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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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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產(chǎn)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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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代理權由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產(chǎn)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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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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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代理權由法律規(guī)定產(chǎn)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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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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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代理權由法院等有權機關指定產(chǎn)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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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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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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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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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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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為了本人的計算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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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02、4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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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由誰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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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代理——由本人選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產(chǎn)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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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代理——代理人為了實施其代理權限內(nèi)的行為,以自己的名義選定他人擔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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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68條;《民通意見》第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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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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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實施的代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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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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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代理人無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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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的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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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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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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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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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一個代理權的人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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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代理——代理權屬于一人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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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代理——代理權由數(shù)人共同行使的代理。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劃分的標準并不是代理人人數(shù)的多寡,而是享有代理權的人數(shù)的多寡。在共同代理的情況下,代理權由數(shù)人共同享有,共同行使,代理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未經(jīng)其他代理人同意,擅自實施的代理行為屬于無權代理,非經(jīng)本人或者其他數(shù)個代理人的追認,不發(fā)生有權代理的效果。因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由實施該行為的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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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見》第79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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