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guī)制定程序條例第三十三條,對屬于行政工作中具體應用行政法規(guī)的問題
第三十三條 對屬于行政工作中具體應用行政法規(guī)的問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法制機構請求國務院法制機構解釋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研究答復;其中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后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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